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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原是国企大集体职工,1980年参加工作,1993年转入大集体,1998年下岗后辞职,2006年至2011年个人按灵活就业人员交费6年,2012年响应国家145号文件,在原单位补交1993年至2005年(补了13年)1912年个人又交了一年,(6+1共计7年)。视同交费年限原单位只加了2年,1980_1990年未加工龄,(11年)有很多问题不明白想请教您:1)按灵活就业人员正确吗?2)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时间从1999年1月至2011年12月算正确吗?3)1993年至1998补交的钱,还有2012年我个人又交的费不知是否加入我的养老金里?不懂就是想弄个明白,请您给我一个答复。谢谢!

消费者维权 2016-09-22 11: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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