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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底入职,当时签的是试用期3个月的三年正式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并没有发一份给员工,八月初的时候,人资拿了转正单给我签字,转正单上写着转正生效日期是8月份,转正单上人事主管和人资总监已签字,昨天发工资,发现发的还是试用期的工资,找人资薪酬经理,信息不回,三四个电话也没接(薪酬经理有存我的手机号码),为什么无故延长我的试用期没有一个说法,而且算上今天的话,我在该公司已经干了7个月,还没给我转正,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多只能6个月,我现在已经超过法律规定一个多月,请问我能通过什么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么

其他 2016-09-24 23: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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