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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交通局下属一企业多年前就已荒废,职工数年不开工资,职工工资保险丧葬费等全都是零.企业于2008年11月拍卖,在职职工按工龄计算,每年补发一个月的工资,30年工龄的,补发30年乘以304元钱,死亡职工分两类,2007年以前死亡的只发给1200元丧葬费,2008年死亡的发给13个月的工资,(理由是2008年企业改制),不知道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负责人和交通局主管领导说,这种分配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愿哪告哪告去,不知这种说话是否站得住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就一定是合理合法的吗?请提供法律援助.

破产清算 2009-02-13 08: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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