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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4月13日向公司递交辞职信和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果的情况下,我仍然配合公司进行盘库,因4月22号孩子学校要开家长会所以我21号就提前向公司领导说明22号下午我需要去开家长会并出示了家长会邀请函,22号早上我到公司又和领导说明下午我要参加家长会,22号中午离开公司时又再次和公司领导说明我现在要回去开家长会,当我步行到公交车站时,公司派出3人乘坐轿车赶到公交车站,杨*抓住我的胳膊阻拦我登上公交车,不让离开,当时有多人围观,我感到非常害怕不敢和他们回公司,无奈之下只好打电话报警,为了尽快赶到学校参加家长会,我当时没有追究公司派人对我限制人身自由的事情,我离开派出所后打车赶到学校,但是以不能进入,最终未能开成家长会。请问这是否构成限制人身自由罪?是否侵犯了我的基本权利?因当时轿车冲出的人突然抓住我的胳膊,致使我受到惊吓,是否可以要求道歉及赔偿? 三、公司至今拖欠工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我办理相关保险,我应该怎样向公司主张我的权利?

其他 2011-04-23 17: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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