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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1. 煤炭送货办法是指煤矿对用户送货的关系,其法规实施细则中规定煤炭送货重量在损失率范围内的免责条款,显然调整的是煤矿(供方)与用户(买方)的利益关系。 2. 在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煤炭送货重量在损失率范围内的免责,是用户(买方)对煤矿(供方)的免责认可。(超过规定范围供方要赔偿用户)。而不是规定买方(用户)给承运方煤炭在运输过程中重量损失,在规定范围内不予赔偿的免责认可。 3. 在承运合同中,如以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煤炭在水路运输过程中的自然减量标准暂定为1.5%为依据并以此作为条款写进合同,就会被认定为煤炭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就一定会有自然减量,1.5%范围内的煤炭重量损失就一定是自然减量损失,而不是运输不当或人为偷盗所致。 那么对承运方而言超出规定的自然减量范围数量要赔偿,或者说超出的减量范围就不属于自然减量,显然在法理上是不通的。 事先在承运合同中约定煤炭自然减量免责范围,与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中,由货物的自然性质造成的损失需要承运人证明才能免责相冲突。 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见交通部网站上公路水路交通法律法规查询系统

其他 2011-04-24 10: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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