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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5.1日和用工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于2011年4.30日到期。期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社保和公积金按全市最低工资缴纳,我的实际平均工资为4000元,况且法定节假日未付加班费。2011年2.26日公司领导到我工作的卖场对我百般刁难并带人和我办理交接,要我自动辞职,我不同意与领导发生言语冲突,未办交接。用工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将我开除,说我扰乱工作秩序,辱骂领导。于2011年3.7日寄给我解雇书。当事人作为证人出面指证我,并拒付赔偿金。请问他们的理由合法吗。社保,公积金和加班费法律追诉时效为多长时间。请帮助指点,谢谢。急急急

仲裁 2011-04-26 13: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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