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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1年4月25日进某公司A部门就职笔记本整机维修,当时其公司合同上对于非工程师职位的员工均用现场生产操作作业来确立员工所从事的工作,且合同为期3年,合同上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上有规定“因甲方生产经营需要,在集团内跨法人范围调整工作内容或不同事业单位,甲.乙双方协商办理”现在A部门因订单问题要将我调离至B部门(A,B部门之前是一个法人,现因其公司内部问题B部门已更换其他事业群之法人),当我拒绝时,主管将我将于事业群人资处理,在我拒绝人事调动后,公司人次以不服从公司安排,违反纪律将我开除,请问这样的情况下,我能申请劳动仲裁吗,我或者公司,谁违反了劳动法???

仲裁 2012-09-18 13: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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