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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系以合同方式聘用的新闻工作者,一部分货车经营者因营运途中交警和路政部门的滥罚款,慕名找到该新闻工作者,以给该新闻工作中支付一定数额报酬的协议方式,请求该新闻工作者为他们维权,事实上,确实起到了维权的效果,车主非常感激,而且有意额外加付报酬。现检察机关却先以涉嫌利益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后改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请问:该人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事辩护 2011-04-24 14: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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