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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我本人一亲属以合同形式被聘用为新闻工作者,工作期间,一些货车经营者因营运途中不时的遭遇交警和路政部门的滥罚款,慕名找到我的这一亲属,双方协商达成有偿维权协议,车辆经营者自愿提供一定数额的费用(含报酬),我的亲属经努力工作,取得了很好效果,经营者非常满意,而且,有意额外向我的亲属加付报酬,可是,出人意料的是,检察机关却先以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后改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我的亲属的刑事责任。我想知道他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谢谢!

刑事辩护 2011-04-26 19: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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