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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结婚三年 生得一子 在去年和今年村里卖了地分了钱 钱是按人头算的 一人五万 我们一家三口就分了20多万 村里规定所有钱是打在户主头上 因老公是独生子没有分家 所有的钱就打在我公公的头上(公公是户主)但公公现在不给我们这笔钱 说是这钱要还债 他说当时给我们结婚盖房子欠了40万 要拿这钱还 (房子是公公的名字。结婚的时候没有给我过彩礼。办酒席时的红包是公公收的)我想咨询下 问题1:这村里分的钱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2:我们该不该还这钱 问题3:这钱我们该怎么要回 问题4:如果还钱这房子算不算我们一半 他家里条件不错根本就不会欠钱 就是不放心把钱交我手上 拿还钱做借口 望详细回答 谢谢

离婚 2019-10-20 09: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一起生活了的,就算共同财产,诉讼离婚可以分财产的方式分,如有证据证明女方有外遇,可以主张多分财产并要求给予损害赔偿。 鉴于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不同,而且你的情况说的也不够详细,建议当面咨询,以维护你的最大利益。
  • 返还额度的认定: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酌定返还额度;
      (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际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
      (5)根据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确定返还额度。由于给付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还。确系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绝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在半数以下酌定数额;因接受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应酌定增加返还的数额。
  • 赠与的财产,有没有证据,难以主张,彩礼如果有如下情形,可以主张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你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回这钱,协商不成的可起诉解决。因为房产登记在你公公的名下,你很难主张是你们的婚后共同财产,他们的债务你也不需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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