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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年3月,我在疏忽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房屋认购协议。当我发现协议内容对我资金安全有损时,马上要求修改。但售楼方只同意延期,不同意删除我不接受的内容。为此我向工商局投诉了他们,也在315热线进行了投诉。因为这里面存在欺诈,亦要求工商局立案调查。我还向售楼处递交了退房申请。2、认购协议要求:一、2015年4月11日前,必须完成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二、2015年6月11日前,必须付清购房余款。3、在他们收取我的所谓“定金”后,一直不肯给我需要我签订的合同,直到我以绝食方式,并投诉至工商执法部门后,在我即将离开海南的前几天(3.30)我才拿到该合同。4、我此行海南的目的是旅游,我返京日期4月3日,从一开始就告知他们了。我迫切希望在我离开海南前,完成合同订立。以此来确保我资金的安全。5、文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的扉页有:文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其中有:4、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为体现双方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11、本合同说明部分,出卖人和买受人确认已经阅读,并盖章或签名----------。6、该合同范本的第十九条买受人单方解除权的行使买受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力时,应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自收到买受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将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姐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全部退还买受人。7、由于合同范本的相关条款,为我维护资金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足以证明我订立合同是我的迫切需求。8、阻挠合同签订方,应该负合同不能签订的完全的违约责任。两级法院判我败诉的理由是毫无根据的。

诉讼 2016-09-30 11: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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