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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合同为十八层,面积约130平,现开发商十八层房屋标注为为复式房,面积为200平左右。我不需要这房屋了,请问这是开发商违约吗?开发说却说他们当初是连地下层一起算的,是规划部门给他们弄错了。请问这理由正当吗?急盼回复!

离婚 2016-09-30 12:4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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