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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今2016年6月31日毕业的大学生,015年12月份与单位签订了大学生就业协议书内容是包吃包住、2200.到单位之后每月是2000与签订协议不符,2016年6月毕业之后单位未与我签订劳务合同、也没有缴纳任何的社会保障金。期间单位外派我去天津市里学习,饭费是自费的(是在放假期间去的)。在2016年9月3号下午与单位同事发生口角的争执,辱骂我在先。故2016年9月4日向领导提出辞职,领导威胁说如果在这干不好就让我在全国幼儿园找不到工作、到9月30日离职,9月4日当天很生气擅自离开单位。到9月15号单位迟迟不发放工资,询问的结果是我属于非正常离开非正常处理。于是我向天津市武清区城关镇监察科提出调解,结果是9月26日在城关监察科单位以现金的形式给我工资双方签订同意调解协议书,26日当天我从邯郸赶过去之后单位反悔反过来向我索要外出学习的费用以及香港培训团来单位的费用(2016年9月5日香港来单位进行开业仪式、我于4日离开单位)单位说我给他们造成了损失要我赔偿,我于2016年9月27日向天津市武清区劳动局申请仲裁。基于以上的情况您看我可以要回我的工资吗?

其他 2016-10-16 10: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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