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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用人单位工作了一年零四个月了,但是单位一直没给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店铺来了新人,今天是店铺盘点货品,晚上七点左右结束后,打电话告诉我明天不用上班了,我觉得很是气愤,我工作又没有失误,不管怎么样辞退员工也该提前告知吧,最起码也要一个礼拜吧,我也需要找工作啊,我查了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我都一年零四个月了,我该要求怎样的合理赔偿呢?请好心的专业人士能尽快指点,向您表示万分感激!

其他 2011-04-26 14: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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