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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都是永久居民。我已在新加坡起诉与前夫离婚,并有离婚庭令,关于财产的裁定判决正 在处理阶段。 2.前夫故意在中国起诉离婚,双方有出庭,在庭上我有提交新加坡的庭令 给法官,并且法官也了解我们的情况,后来他发出了调解书,认定双方 同意离婚。请问:1.中国的调解书有判决作用吗? 2.我在新加坡的财产分配会受到怎样的影响? 3.两边的判决会以哪方的判决为准。以什么为依据? 请问,现在前夫做以下行动,我应如何处理。 1.他与他父母签订了借款协议,我不知,协议注明用于公司购货,公司在新加坡注册和运作,公司我和他都是股东,现他父母在中国起诉我们,要以共同债务还债。并且他在中国的离婚诉讼中说明我们已分居多年,这些借款协议的签订是在分居期内的。 2. 在新加坡判决其中有前夫给予我本人的赡养费的判决,他现以中国的离婚调解没有标示要付赡养费,到新加坡法庭要求取消或减负赡养费。

离婚 2011-04-26 17:1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大陆法院调解书有效,涉外离婚很复杂,建议聘请律师处理财产纠纷
  • 1,积极否认债务的真实性以及属于个人债务,而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双方在国内是调解的,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如果在国内,要求赡养费很难得到支持, 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可以电话咨询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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