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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刘某)在威海独家代理武汉小桔灯特色教育(小桔灯作文),我在代理前曾有他人(张某)代理过,后期转让给曹某,武汉公司因对曹某的教学质量不满,当他的代理使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签合同,改为与我(刘某)重新签订代理合同。但曹某至今未停止使用“小桔灯”商标及标识,只是“小桔灯”三个字字体与“小桔灯”商标注册证上的字体不同,此行为是否属侵权?我作为本区域的独家代理使用者是否有起诉权?人民法院是否给立案?

其他 2018-08-02 11:1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判定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标准如下:  一、未撤销之前的注册商标均应受到保护;  二、准确判定近似商标;  三、正确判断类似商品;  四、不以商品质量的优劣作为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标准;  五、商标注册人的违法使用不影响对商标侵权的认定;  七、综合衡量其他因素。  在商标侵权案件认定过程中,除上述需要把握的因素外,还有可能涉及其他因素,如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具体使用方式、主观过错程度及商品的零部件与整体之间的关系等。由于个案涉及的其他因素不一致,对商标侵权的认定也会不一致。就商标的知名度而论,即使是驰名商标,也有知名度高低的区别。一般来说,知名度越高,受保护的范围就越宽,他人擅自使用时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 要属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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