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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个外国人开的公司上班`是做店长(卖鞋)8月底在xx的卡,谈的工资是保底1900+200(全勤和饭补)+奖金《一个月》。后来工作到10月31号主管通知我说叫我11月1号交接,给我调店!11月1号我就和新的店长交接还有主管在场。交接清楚后写了个交接条(我。新店长。主管都有签字)。主管说交接完了就可以了,我把帐本和店里的东西都交给他们了,后来我就问我调店去哪?主管说叫我去别的店做高级导购。我觉得不公平开始是店长没有和我任何情况叫我去别的店做导购。我没有同意。从2号到15号我都休息着。15号发工资居然没有发给我。我给公司人事打电话。人事的说我没有办理离职?可是我没有说要辞职。我就给主管打电话。她告诉我说君太店要和公司对帐。所以不发我工资。可是我交接的时候她没有说。她要是说了我那天就不会就听她的做交接。现在我都离开那个店半个月了`居然说对帐???那要是出现别的情况(人为原因)那就扣我工资`我觉得这样做太过分了。我现在不清楚我应该用什么东西来保证我的权益。(关于法律方面来保护自己)

调解 2008-10-23 15: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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