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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一家单位做财务工作,每月工作10天(双休日上班)月工资2000元,没有签合同,但填了一张员工登记表,工作11月个时,因老板没有诚信,提出辞职,要求安排人来交接,当时老板同意,在准备交接的过程中,单位发工资不给我开(是提出辞职前2个月的工资)说是交接完后开,当我交接准备工作就绪列出移交清单时,在次找老板谈交接的事却迟迟不安排人来交接,在不给开工资,又不安排人接替工作情况下,已经欠了我4个月工资,在我等待交接过程中,索要工资多次无果,总是以没有交接签字为借口,(我没有过错,也没有因交接影响工作)目前为止又以没有时间为由无法沟通,现在已经过去5个月了,我应该怎么办?怎样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按《劳动合同法》怎样索要赔偿,具体有什么,先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还是去劳动仲裁,恳请老师指点 谢谢

诉讼 2011-04-27 07: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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