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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于2008年去公司上班,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我交医疗保险。现在我要求辞职,请问我能得到什么补偿吗?谢谢。

其他 2012-07-03 20:44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您好,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另外依法缴纳社保保险。如有疑问。可电话联系
  • 单位违法,未与员工签订合同; 须依法辞职; 主动辞职没有经济补偿; 可依法要求单位补缴社保等
  • 最好先发个信函或者通知,技巧需要请教律师,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以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缴纳社会保险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如果在此期间自费医疗的,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医疗费用
  • 不能擅自离职,擅自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可让律师事先发个律师函过去解除劳动关系。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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