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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03年10月应聘到一学校工作,一直未签劳动合同,2006年签过一年的合同,以后就未再签定劳动合同,2010年8月,学校口头通知,因学校办公楼为危房,不再办学,因此,我一直就没有再上班。而学位也没有任何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现学校只同意支付7个月的工资和未交的养老保险。请问我可以要求学校支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吗?

仲裁 2011-04-28 15: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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