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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4年9月全款购买商品房一套,当时只签了认购书。开发商约定2015年12月31日交楼。现在已2018年5月仍未交楼,但我已装修入住,这种情况我可以向开发商追讨延期交楼的违约金吗?开发商约定2015年12月31日交楼。但我已装修入住,这种情况我可以向开发商追讨延期交楼的违约金吗?

房产纠纷 2019-04-22 17: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房产买卖过程中,开发商违约同样适用: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 首先你应该看一个当时的合同,对工期、材料、以及设计修改方面有没有相关的约定,如果有,你可以按合同执行,要求装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进行适当的赔偿。
    拒付尾期款,直接的后果就是装修公司拒绝履行维修义务,导致家里出了问题而没人修或找别人花钱修。
    当然,也不排除装修公司起诉你的可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所产生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适当予以减少
    当事人迟延履行履行约定后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综上所述,装修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工,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支付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若低于实际造成损失的,业主可以要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若过分高于造成实际损失的,装修公司可以要求适当予以减少
    装饰公司迟延履行约定造成未按照约定期限完工的,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继续将装修工程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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