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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小区为桂林市辖一县城,一房地产开发商10年前建设本小区,分二期:一期200多套住房,每套约100平米,每平米售价600元左右,(是以经济适用房报建,故价格较低);二年后,以商品房报建第二期100多户,每套约120平米,每平米售价在900元左右;同时,开发商在小区大门前建了二层的物业楼一栋,建筑面积约400平米,但开发商只给了我们业主约100平米作物业管理用,其它约300平米开发商自用和出租。请问:我们的业主委员会是否可拥有该物业楼所有权?我们想将其它的300平米出租,收入用来作小区管理行吗?

其他 2019-06-18 18: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招聘物业公司,可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协议招标,业主委员会当然要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才能请物业公司,要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才行的,要召开业主大会才能通过,他不合法,你不能拒交物业费,如果你们对这家物业公司不满意的话,你可以要求召开业主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了,可以解聘这家物业公司。
  • 作为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选聘、续聘物业管理公司。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时(比如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无法保障小区的安全,门卫形同虚设,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标准、服务质量不满意),业主采取的方式大多是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而物业管理公司在业主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情况下,无心服务,服务质量每况愈下,形成恶性循环。结果损害的还是业主自己的利益。二、监督、审核各项经费的支出。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费用如何使用往往不得而知,特别是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
  •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委托者和受托者的关系,是聘用与受聘的关系。在法律上,业主委员会有决定委托或不委托、聘用或不聘用某个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委托、受聘或拒聘的权利。两者无隶属关系,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也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两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 各地规定不一,参见当地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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