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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她在1995年11月份开始了同居生活,她没有工作,1998年我用我的积蓄购买了房产,用剩下的3万元做起了生意,2004年生了女儿,2005年3月我收养了一个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男弃婴,2008年1月我的养子在医疗事故中过世,我伤心欲绝,此时,她说要带着女儿出门散散心为由,一去就是七个月,我四处寻找都无音讯,可2008年10月,出门学习才一个多月,她又找到学校去了,在学校大吵大闹,以死要挟要和我离婚,我无奈让她提出条件,她说要家里的房子还有十万块钱,我答应她了,向我的朋友借了钱一次性付给了她,还写了离婚协议,她同意了,并签了字按了手印,上面写着从此以后双方不再有任何的经济纠纷,孩子由她抚养。可是2009年2月朋友让我还钱,我回家去取我的钱,她却到公安局报案说我遗弃她和孩子,要把我银行的钱封存起来不许取,公安局受理了她的报案,钱也取不了了,她这样做合法吗?我该怎么办呀?你们帮帮我吧!

离婚 2009-02-15 09:5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离婚协议是证据。朋友是证人.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它以索取对方财物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多种表现,譬如,双方婚事基本上是自愿的,但女方认为不要彩礼就降低了“身价”,于是就向男方要许多东西。又如,有的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一定财物,作为同意女儿出嫁的条件。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往往给当事人的婚姻和婚后生活带来困难,也腐蚀了人们的思想,败坏了社会风气,故亦为婚姻法所禁止。至于父母、亲友或者男女双方出于自愿的帮助、赠与,则不能认为是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因为这种赠与不是婚姻成立的条件。 婚姻法第三条中“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法把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定位为违法行为,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同时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收集相关证据,去法院起诉他。无权要求分割你的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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