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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本地一商场对外招商(系国有大厦外地人租赁),2016年1月我与众多业户与该商场签订合同,并交纳了进场费以及押金管理费等共计33000元。同年4月8日该商场正式营业,不想7月1日商场管理者以转型为借口强制驱赶业户,以断水电威胁业户签订自愿离场协议,并约定按合同中规定退还押金,可是至今以没钱为由不退还。事后我们了解到该商场是在2016年4月6日才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执照(个体),在签订合同时还未注册成立,公章等系私下刻的。请问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该商场行为是否属于诈骗呢?应该找哪个部门解决。请解答,谢谢!

其他 2016-10-14 20:1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可以报警或到法院起诉
  • 你好,只能想办法收集相关证据,然后到法院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可以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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