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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情况是这样的:我于2015年10月29日入职A公司,入职1月内公司和我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让我签字,公司有盖章),但是公司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入职满一年员工才有资格申请购买社保,2016年10月29日,公司为我购买了社保(当地社保局需要公司盖章的劳动合同进行备案后才可购买),因此,公司为了规范法律风险,又和我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时间从2016年10月29日起)用于备案,请问这种情况,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其他 2016-10-18 17: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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