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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和一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于5月份到期,他2000年来我单位工作,最后一次合同是07年续签至11年5月份的,然后08年对合同文本进行了变更,但签订的合同期限仍是07年5月至11年5月,他原来是司机,车改后挂在一个部门,但也没上班,各方面均不符合岗位用人标准,也无法进行提升,所以5月合同期满后,打算与其终止合同。请问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是从2000年来单位参加工作时起,还是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现在得到两种回答,有一个是说解除从2000年来时计算,终止是从08年1月1日计算,我的问题中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应从什么时候计算呢?

其他 2011-04-30 12: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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