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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因为劳动纠纷经过中级人民发院调解协商双方达成协议。但对方没有在约定期内完全支付我调解金额,所以我按生效民事调解书第二条因公司末如期足额履行支付约定义务,我有权按照民事判决书金额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了强制执行之后执行官要我去做笔录。执行官问我是否愿意我只按照调解书金额执行要对方只支付调解书末支付的金额,我回复不愿意并去做了笔录说明了事情的经过。过两天,执行官又打来电话说对方愿意只支付调解书未支付的余额,如果我不愿意对方就结业,我还是不愿意。后来我再打电话去执行局找执行官想想了解案情进展情况就一直无人听电话。两天后又收到执行局寄来的邮件,肉容是执行异议申请书。执行书提到对方称在调解时我有同意了在调解金额减去之错多发给我的工资。啱相反当时在庭上对方提出要在调解金额减去错多发给我工资,当时我说如果这样我就不调解了,听后对方默认无出声了。收到邮件我又打电话给执行官一连四天都没有人接,请问我应该怎样做?

其他 2016-10-19 17: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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