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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咨询: 1、我合同是4000工资,但工资单上是2000的工资,我无法出示4000的领取证明,赔偿的时候会不会受影响?(因为我是出纳,每次发工资都是我发,所以领取工资的签单上只有我一人签字,没有领导的) 2、合同到期是2010年8月,到现在一直没有签合同,是不是已经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前签署过一次固定期限合同,限期一年。 3、如果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我是否可以以公司没有按照我合同工资 4000给我上保险,提出辞职?(因为我的保险是按照北京最低的缴费金额缴纳的,而不是按照我的合同工资上的) 4、提供用工证据时,只提供签收单、保险单还有邮件来往可以吗?。因为工资发放时是现金发放,并且没有领导签字。 5、比如我6个月没签合同,那赔偿是6*4000*2=赔偿工资吗?是否再乘以工作年头?如果也有工作年头,但是当时没有签合同也没有保险,如何证明?只有同事证明是否可以?以及办事的记录可否 6、劳动合同2010年8月失效,但是我现在才申请仲裁,是否在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之外不予受理? 问题比较多,麻烦律师们帮忙解答,万分感谢!

仲裁 2011-05-01 09:1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现在时效为1年,所以没有过。你需要证明10年8月后仍在公司工作,公司就要支付你5个月的双倍工资。你如果在08年后签过2次合同,现在应当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申请,公司不签应支付你双倍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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