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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一家公司签了一年合同,约定15000元每月,但双方事先口头约定的预留20%工资,在合同中被用人单位刻意写成了“另外每月生活补贴3000元到合同到期后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乙方”,用人单位以此约定为由每月从本人的工资总额中扣除固定的3000元整(计算公式:15000*出勤天数/28-3000),并在本人辞职后拒绝支付被其扣押的所有工资。请问用人单位这种精心设计的(合同到期后重点就是“后”字了)、免除自身支付足额劳动报酬法定责任的约定有效吗?当本人月出勤少于6天时月工资就是负数(收入不够扣了,0出勤时-3000元/月),用人单位用这种方法扣押的工资真的可以合法地不支付吗?

其他 2016-10-22 15: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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