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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夫妻关系存在期间有债务问题,但是协议离婚时男方并未要求女方共同承担债务,现在还可以更改债务问题吗?

离婚 2018-08-10 20: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 1、婚后夫妻共同买房,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也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所以,第一条价值不大; 2、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承担问题。抚养费可以进行约定,但是,离婚时,若男方确实无力支付,具体数额方面,可能有所变动; 3、第三条的约定不严谨,交付“所有”和“占有使用”不同,双方在所有权约定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 4、债权债务关系可以这样约定,但是这样的约定一般不能约束债权人,除非债权人知晓该协议,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您夫妻双方或一方承担责任,当然,责任承担以后,可就此协议追究责任。
  • 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由当事人对财产分割等方面自由约定.赌债是非法债务,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因此不必承担这些债务。
      债务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和利息。
      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包括: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 关于夫妻离婚房产分割的处理方法,2001年新婚姻法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而且该规定也并非仅仅针对离婚房产分割。即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看出,“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是新婚姻法规定的处理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一项基本原则。关于此项原则的适用,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新婚姻法把照顾“子女”放在了照顾“女方”权益的前面。这意味着如果夫妻离婚,而法院可能判决子女随男方共同生活,那么男方在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方面的照顾可能高于女方在离婚房产分割方面的照顾;这还意味着法院在处理夫妻离婚房屋所有权归属及房产分割比例问题时,拥有小孩抚养权的男方可能占得更多优势。
  • 您好,可以要求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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