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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经过朋友介绍在16年3月7日和a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转让金额为50万,a告知了我该房产在银行有50万的贷款抵押,3月9日我与银行签了债权转让协议并把50万存入了该银行a的账户,3月10日银行到房管所解除了抵押,我和a当天就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房管所出据了房屋产权过户业务凭证,3月16日我接到房管所通知说该房产被法院冻结,缘由是房东a和z某某w某某在14年1月借f某某的600万本金和利息一分未还,f某某于14年10月向法院起诉了a,z,w3人和z所属的公司,(z某某当时是以某建筑公司的分公司名誉签的借款协议a某某和w某某只是做的担保,而z某某所使用的分公司公章经鉴定是他私刻的假公章),15年3月,4月,6月法院对该案就行了审理,法院3月16日依据的是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的执2106号查封的,请问我有什么法律依据要求法院解除查封

刑事辩护 2016-10-22 09:2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交易过户在先,查封在后,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另外,房管局对房产相关情况应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建议到律所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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