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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公司与**公司签订共同投资开发某设备协议:**公司负责项目引进并替**公司提供资金350万元,由**公司提供银行担保函;**公司负责项目全部技术问题、组装及产品销售。双方还就违约责任及利润分配等问题作了约定。 ? 合同签订后,**区办事处信贷二科副科长徐某未向领导请示,私自在协议上加盖了二科科章给**公司资金担保。随后**公司将其从中国银行贷款的350万元 划入**公司指定帐户。后由于不能按期还款引发诉讼,**公司要求**公司及其担保人宣武区办事处偿还欠款及利息。宣武区办事处认为协议书中担保意见为徐某个人所写,这是违反银行担保规定的个人行为,应由其个人负责,不应由办事处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问题】该担保合同对***办事处是否有效?

银行 2011-05-01 19: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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