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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一家私企工作三年,期间有一笔与其他厂家的业务,对方至今仍欠我所在公司三千余元,当时的业务经手人和业务合同都是我,现在我已离职,我所在的公司以此为由至今欠发我的工资和押金五千多元,让我协助追讨回欠款后才给发工资,请问公司的做法这样合理吗?

其他 2016-10-24 11: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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