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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新乡县单位上班,符合生育险报销要求,因公司停止经营(已怀孕),随即在新乡市另一单位工作,社保转入新乡市,12月份临床产,市社保局告知,新乡县和新乡市归属地不一样,新单位生育险交的时间不够,不予报销。请问这种情况本人3个月产假期间,市单位一直交有生育险工资是不是可以不发放

其他 2018-09-15 06: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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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假,是指职业女性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休假权利,从产前到产后,一般有98天。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休产假的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 产假是女职工在怀孕待产或生产期间,停止工作,工资照发的一种带薪假。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产假不能少于90天”,只对女职工产假的期限作出了最低限制,但并没有上限的限制。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往往都会根据我国提倡晚婚晚育的计划生育政策,对符合政策的女职工给予奖励性的产假,女职工实际享有到的产假可能高于90天。
  • 你好 ,由单位承担
  • 你好 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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