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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13年8月以83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某市光华小区的一套三室两厅的商品房,后因房价上涨,王某也因工作关系想把该房屋卖掉,自己搬到离工作较近的区域去居住。后经人介绍,王某的原同事李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某以138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且承担其他相关费用。合同签订后,李某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房款,王某遂将该房屋交付李某居住,双方还商定要尽快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10天后,王某的战友张某说自己想来本市发展,并表示愿意以150万元价格购买王某的该处住房,王某非常心动,便将该房屋已经卖给李某的情况隐瞒,并与张某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买卖该房屋,张某很快完成房款支付,并与王某迅速到登记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之后,张某发现李某早已搬入该房居住,于是起诉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李某立即搬出该房屋。法院应该怎样处理

其他 2016-10-25 04: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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