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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了我10万元,有借条,至今一年未还。现商定:欠债人用房子(该房属于安置房,还未办理房产证)抵债。欠债人已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得将房产卖给他人或抵押给他人)。我已与欠债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规定:1.我需再付9万元(此款尚未支付,议定入住后支付)。2.该房产证一经办出,即办理过户手续。 问题一:由于欠债人已离婚(房子归于欠债人),有二子(均未满18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其二子是否需要签字? 问题二:欠债人写下的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问题三:与欠债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问题四:房产证过户时,若有欠债人(产权人)的授权委托书是否就不用该欠债人到场签字? 问题五:原产权授权委托书需要什么样的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问题六: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否需要入住该房,才能更有把握的取得房产? 问题七:该房产(现在无房产证)能否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若能,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问题八:若此法不可行,欠债人又无力偿还借款,怎样做才能挽回损失?

离婚 2011-06-01 19: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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