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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上海房产,原是公房,94年按94方案购买成产权房,当时有户口的二成年同住人是姐姐和我二人,姐夫户口不在,按当时规定产证登记为一人,故登记在姐姐名下。后来姐夫以夫妻名义加名,再后来我以诉讼方式加名,成为三人共同共有。现面临析产,姐姐认为我得三分之一,我认为按94方案规定姐夫无份,姐夫只能分姐姐的份额,我应得二分之一。请问我该得多少?

其他 2016-10-27 16: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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