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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王某带领二十多农民工在一建筑施工地干半年多的工,总计工资应得16万多元,在次期间负责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只给他们2万元的生活费,其余应得的工资没有发给,该项目经理更换,把这二十多农民工撵走,又换二十多位农民工。王某带人向新换的项目经理要工资,新换的经理说向原经理要,原经理已不知去向,就这样来回要了四年,也没能要到。王某带人向本市劳动监察大队申请讨要,也未能要到。后来王某带人到发包单位要不但没有要到,2005年发包单位以妨碍公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王某等人进行行政拘留,就这样工地施工结束了,王某的工资还是没要到,怎么办?仲裁是否超时效?

仲裁 2009-02-17 10: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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