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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辆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我方车辆有两人轻微擦伤,交警责任划分;对方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我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两车均购买了全险,请问双方的修理费该如何分担,在保险公司赔付后,我方是否可以提出让对方再赔付我方一定的经济赔偿。

其他 2016-10-28 14: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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