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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没有儿子,有三个女儿,大女儿在家招婿留在家,有个女儿嫁了,还有一女儿离婚了,现在大女儿不照顾老人,但是他儿子们却在继承老人的财产,请问孙子有照顾奶奶的义务吗,那两女儿照顾老人可以有财产继承的资格吗,如果放放弃财产可以不用照顾老人吗?老人有一批钱放孙子那,但就不拿出来当照顾老人的生活费,说钱是埋葬老人用的,不能动,请问两小女儿去照顾老人还要自己拿钱给老人吃,请问合理合法吗,

其他 2018-06-06 02: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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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三个女儿均等继承
  • 按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的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 儿子和女儿都有法定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不管农村有何村规村约或有不成文的风俗习惯,均不能排除法律的适用,公民的遗产继承应依照我国法律进行。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只要与被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即使没有同居生活,彼此之间也存在法定继承权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不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有同等的继承权。我国《婚姻法》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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