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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外资企业从事工程部主管工作,有四年了,公司的老板雇请了常年律师,征询了律师的意见。 公司因 2009年十月二十四号至2010年十月二十三号未于我签订劳动合同 于2010年十二月十八号通告我在他们打印好的劳动合同上尾页处签名, 于今年二月二十八号,公司 以公司经营严重困难,工程部业务严重不饱满为由,停我的工 一个月,到四月十八号,公司只发给我基本工资1100元,我问老板为什么工程部三月份又前后招了三个人,不叫我复工,这个工资我不接受,公司立马玉四月十九号通知我从 四月二十号起在停工 一个月 我是否可以申请 仲裁,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赔吗? 我年老的父亲于四月二十号听到我又被停工,撒手人寰,我回家料理完父亲的后事,现在特向您们 求助,忠诚的谢谢您们。

其他 2011-05-08 16: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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