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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81年参加的工作,94年与单位办理了“两不找”协议。 两年协议期满后,单位通知我回单位续签“两不找”协议,并要求我补交这两年来单位为我缴纳的社保和医保费用,否则就不继续签约。 我要求上班,但单位用“现在没有部门接受,自己找接受部门”来搪塞。 没有门路,又找不到接受的部门,十几年来我就一直闲赋在家。 如今单位仍在为我缴纳社保和医保。但是仍要求我向单位补交社保和医保费用。 因我一直没有工作,拿不出钱来补交单位要求的费用,此事就此僵持着。 请问:我现在是在职人员?还是失业人员? 如果是在职人员,为什么享受不到职工最低的生活补助? 根据新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请教:我是不是可以求助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向单位要求发放最低生活补助?

仲裁 2008-03-15 11: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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