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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1988年11月份开始在这家,加拿大外企皮装公司上班(地点:山东省)。当时后没有注册公司及签劳动合同。职位:生产及质量主管。 2005年从山东省搬到杭州成立杭州代表处。 2006年签一份合同但没注明年限,但前单位并没为本人申请工作许可证。本人是香港人。 2008年再搬到滨江继续业务,单位改为在海外注册(因税务原因)。 2011年4月18日本人收到书面通知即时解雇,但没有得到任何赔偿。 本人在2011年4月18日离开单位之前收到过3份警告信关于质量投诉+管理工作不达标+处理事情不达标。 现本人手上有:  正本解雇信(有杭办负责人的签字)。  4月份的工资单(有负责人签字)。  2份文件证明我的工作年限 请根据以上资料给出专业意见是否有把握胜诉及拿回应得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 谢谢!

诉讼 2011-05-05 15: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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