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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夫妻共有房产四间,登记在甲名下。2008年1月16日,甲、乙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第二项: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甲名下的四间房产自愿赠与给婚生子丙(当时未成年人)所有。离婚后,甲、乙分别居住两间房屋,共同照顾婚生子,对该房产也没有办理过户登记。2008年5月,甲谎称:手中有两套商品房可以低价出售,并以原有的四间房屋房产证抵押,骗取丁18万元并挥霍一空。2008年8月,甲被司法机关以诈骗罪科以刑罚。后丁又起诉甲民事赔偿,法院判决甲赔偿丁18万元。判决生效,甲逾期未履行义务,丁申请执行,执行局裁定查封了甲名下的房屋。丙依据调解书提出执行异议,执行裁决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定争议房屋属丙所有,异议成立,解除查封。现丁起诉,要求确认争议房屋为甲、乙共同所有。

其他 2016-11-03 14: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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