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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岁,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赔偿金如何算,谁承担?

其他 2016-11-04 08: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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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支付。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人社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确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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