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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审判十年、二审判一年、刑期满后申请再审,经过再审,再审发回重审,最后原起诉检察做出绝对不起诉决定,我才得已清白。现提出国家赔偿,不知赔偿义务机关是那部门?请律师告诉我,谢谢!

国家赔偿 2019-05-06 09: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可以看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请求赔偿。
  •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  赔偿请求人提供证据很关键,如果遇到法院错判,或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等情形,该向谁提出赔偿申请?  申请国家赔偿要依照法定程序,如被刑讯逼供或殴打、虐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向实施侵权行为的机关主张;二审、再审改判无罪的,应向作出有罪判决的法院主张;被收缴、没收财产的,应向作出收缴、没收财产行为的机关主张。  律师还提醒,新《国家赔偿法》原则上仍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这就要求赔偿请求人注意搜集证据、提供证据。这包括赔偿义务机关违法侵权的证据,也包括具体损失数额的证据。  不过,对于特殊情况,新《国家赔偿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比如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对于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
  • 以下回复供您参考: 我认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有两种可能: 一、作出有罪判决的一审法院。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分析:本案生效的是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的也是二审判决,故再审程序应适用二审程序。“经过再审,再审发回重审,最后原起诉检察做出绝对不起诉决定”符合“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精神。因此应由作出有罪判决的一审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依据:(高检会[2005]1号)《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分析:本案符合“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规定,因此由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尽管有不同的结论,但本人倾向于第一个意见,因为依据的是最新的国家赔偿法的条文,第二种意见依据的是司法解释,效力等级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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