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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律师-卢敬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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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医疗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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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了一个财富事务所的律师函的快递有必要去拿吗
你好,有必要去拿,看一下是什么事情
黄有利律师 黄有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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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找律所咨询收费标准
在各地的收费标准都不一样,由当地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收费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贺州24小时法律咨询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收费标准与所在地区有关,一般为100~300元/小时。律师收咨询费按计时收费,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和工作量及各地区不一样,这个要和律师协商,一般都是协商制。通常会根据问题的难易程度及回答问题所耗费的时间、精力评估收取费用。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请问召开年度股东大会需要先召开董事会吗
具体的法律意见可以找律师沟通。
银行卡填错了然后那资金冻结的 他叫我存6000块
网上贷款银行卡号填写错了,需要立即联系贷款平台修改银行卡信息,如果已经放款,那么,最好找放款银行冻结资金,然后申请平台垫付解冻资金,借款人千万不要自行支付所谓的“认证金”或“解冻费”。一般情况下,银行或支付平台转账系统只有在银行卡信息,包括户名、银行卡号等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转账成功,否则钱会原路返回,转账失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大股东涉及刑事犯罪时,公司资产的分配机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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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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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涉案卡会影响其他银行柜面交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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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未工商登记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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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保密协议能去同行工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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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打电话给工商局询问一家公司是否合法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是否可以打电话给工商局询问一家公司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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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成出具的欠条,出具人须按约履行
,江苏省太仓市人办案过程:判决结果:律师观点:本案是因为汽车买卖合同纠纷引起,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原告与被告达成车辆买卖意向,原告支付给被告相应款项,事后被告未能向原告提供车辆,经双方协商结算,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给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欠条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经原告催收未履行偿还义务,构成违约,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反驳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因双方在欠条上有约定,本案原告维权律师费用4000元,由被告承担,因此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0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贺州律师-欧阳移和律师欧阳移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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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移和律师
工地钢管租赁合同纠纷
,与设备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从设备租赁公司租用钢管、扣件、围挡等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上有乙公司的印章及张某某个人签字。项目完工后张某某与设备租赁公司签署结算单并出具租赁费欠条,因张某某未及时支付租赁款,设备租赁共计将乙公司及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及张某某对租赁费承担连带责任。在一审败诉的背景下,耿律师接受施工单位乙公司的委托,从民法典及合同通则司法解释的角度向法院阐述说明代理的法律规定及依据,并提交了相关案例用以支撑自己的观点,经过多次沟通,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完全认可了耿律师的观点,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改判,驳回了设备租赁公司对乙公司支付租赁费的诉讼请求。耿律师代理的案件取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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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正义律师
买到手的二手车被查封,可以要求停止对车辆的执行?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简介2022年3月,孙某购买朱某二手汽车一辆,双方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孙某向朱某支付36万元车款,朱某将车辆及所有手续交付孙某。2023年1月,孙某购买了涉案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险。另查明,2022年5月23日,朱某因欠邢某货款被诉至法院,法院查封了朱某名下的涉案车辆。2022年6月21日,孙某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被告知车辆被法院查封。2022年8月1日,法院判决朱某归还邢某货款。后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孙某为涉案车辆所有权人,邢某不得执行涉案车辆。法院审理A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案涉车辆的所有权应该归谁。孙某与朱某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孙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及微信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孙某已向朱某付清全部购车款36万元;孙某持有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交强险标志及交强险保单可以证明孙某实际占有、使用案涉车辆,法院予以认可。本案中,孙某与朱某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的时间系2022年3月2日,签订合同的当天即完成付款与交付车辆。而邢某起诉朱某的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故孙某实际占有、使用案涉车辆的时间早于邢某起诉朱某的时间。动产物权变动采取交付生效主义,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应当予以适用,朱某向孙某交付车辆后即取得车辆所有权。邢某作为一般债权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善意第三人”,其债权无法对抗物权。邢某辩称案涉车辆的市场价格在38万元到50万元之间,孙某与朱某达成的交易价格为36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格,存在恶意串通。法院认为,二手车的市场交易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同车辆具有不同的车况,二手车交易网站无法对案涉车辆作出精准估价,且实际成交价格与交易网站查询的价格差别不大,故对于邢某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庭审中,孙某陈述,车辆交付后因疫情封控原因导致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符合客观实际,法院予以采纳。故本案可以排除孙某与朱某恶意串通损害邢某利益的可能性。综上,孙某作为车辆买受人主张对案涉车辆享有所有权,要求排除对案涉车辆的执行,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孙某为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邢某不得执行涉案车辆。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律师说法原物权法规定了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对此予以沿用。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应当予以适用,该基本原则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并未动摇。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异议人为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买受人并已实际交付,异议人享有足以排除一般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在该类案件中,要实质审查异议人是否为真实买受人并完成交付,在排除虚假诉讼合理怀疑、可以认定异议人为真实物权人的情况下,异议人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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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基数,如何计算?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然而,有些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在磋商离职阶段就通过各种手段恶意降薪,试图降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基数。且看法院如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基本案情陈某于2010年入职某房产公司。2021年2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载明陈某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为每月5579元。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期间,房产公司向陈某发放的工资,除基本工资每月5579元外,还有月度绩效、工龄费、交通费、通讯费、年终奖金等相对固定项目。其中,房产公司于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每月发放回笼奖金约5000元(2022年6月后未发放),于2022年1月向陈某发放2021年年终奖金109110元,于2023年1月向陈某发放2022年年终奖金10887元。2022年6月起,房产公司以“业务外包”为由与陈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建议陈某将劳动关系转至外包公司。2022年9月23日的谈话中,房产公司要求按照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期间的平均工资确定补偿金标准。陈某表示,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以2021年2月至2022年1月期间平均工资确定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标准。2022年10月起,房产公司停发陈某月度绩效、交通费等相对固定项目报酬,仅向陈某发放基本工资每月5579元。2023年4月28日,陈某以房产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处理,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陈某遂起诉要求房产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75631元。房产公司认为,经济补偿金应以陈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故其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21518元。裁判结果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房产公司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75631元。房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在2022年9月23日的谈话中,双方均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且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差距不大。在此情况下,房产公司负有明确答复是否同意陈某所提方案的义务,其既未明确表态,亦未行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赋予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是从次月起停发月度绩效等相对固定项目报酬,仅发放固定工资5579元,导致陈某的实际收入显著减少,其恶意拖延磋商迫使陈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图非常明显。房产公司自2022年6月起停发“回笼奖”,意味着即使补发相对固定的月度绩效等项目,陈某工资仅因“回笼奖”停发即下降5000元/月左右,故陈某的经济补偿金基数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降低,房产公司则因此获益。考虑到陈某2021年年终奖为10万余元,而2022年年终奖金仅1万余元,则其经济补偿金基数下降的幅度更加显著。如允许房产公司以恶意拖延磋商的方式,实现以明显低于原标准的基数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目的,则意味着其能从自己的违法不诚信行为中获利,极易形成不好的示范效应。综合上述因素,法院认为,涉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补偿金不应以陈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即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而应以房产公司恶意拖延磋商前十二个月(即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严守诚信原则,努力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如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决,不要妄图通过恶意拖延磋商的方式实现以明显低于原标准的基数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目的。劳动者如遇案涉情况,可及时向用人单位发出被迫解除劳动通知,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编辑:石慧【版权声明】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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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履行如何处理2024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若一方未能履行合约规定,则另一方可运用法律手段诉诸于法庭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以获取相应损失补偿。如当事人有任何一方未如实履行或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时,需承担起持续履行合约,实施适当补救措施以及赔偿等方面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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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签的合同多少时间内能取消
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范,若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之后,但若出现了可予以撤销的特定具体情况出现,则合同的相关方当事人在此知晓该可撤销情况产生之日起的一年之内有权利向法院提出申请对原合同进行撤销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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