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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生前与妻乙有共同共有的 私产住房一处,甲、乙均为再婚, 甲有子女五人,乙有一女儿 双方子女都成家另过 我往来。2006年2月甲立下遗嘱,自愿将其房屋全部遗留给妻子乙继承,该遗嘱经过了公证处的公证。2009年2 月,甲去世,现乙持公证遗嘱去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要求变更产权登记,产权登记部门告知除了要遗嘱公证、死亡证明、身份证、接受遗嘱继承公证书等外,还要必须办遗产继承公证。乙请求公证部门办遗嘱公证时,公证部门确要求甲的子女必须全部到场,确认是否还有没有经过公证的遗嘱,否则不给办。甲的子女 早就与乙无往来,乙不知道他们的地址,找不到他们。请问老师们:1、乙该怎么办 2、产权部门的做法对吗?急请帮助,谢谢啦!

其他 2011-05-16 06: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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