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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工龄18年,合同2012年10月到期,待岗一年,公司交三金未发生活费。去年12月通知自交三金,本人要求上岗遭拒,公司提出以无故旷工为由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以申领失业金,本人不知道会记入档案在离职书上签了字,后来公司没有通知本人又把理由改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今年2月已到劳动局盖章备案,但一直没有下达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也没有通知办理档案之类的手续,5月本人发现医保已冻结去询问才拿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此时已过申领失业金的有效时限。本人不能接受这样不实的理由记入档案,另外不知道能否得到补偿,请问这种情况申请劳动仲裁能够为自己争取到哪些权益,如果请律师上法院又能争取到哪些权益?

诉讼 2011-05-08 21: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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