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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实施之日续存的劳动合同在本法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本法实施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支付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以哪条为准呢?

仲裁 2009-02-18 18: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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